上一讲说过,这个政权决定坐下来收税,于是必须回答本卷开头那一讲提出的那道题:一小群人怎么统治一个大得多的社会。它给出的答案,通常被概括成一句话——把治下的人分成四等。
这一讲的第一件事是查这个概括本身。
它不是当时的说法。当时的法典里没有这个名目,公文里也没有。它是二十世纪的学者提出的一个概括,后来被写进教科书,成了这一段最广为人知的一句话。
这个形状本系列前面见过。卷四讲独尊儒术那一讲说过,那个四个字的著名概括同样不是当时人的话,是二十世纪初年才被提出来的;那一讲还说过,一个后世造出来的、带着强烈判断的概括,会把一段复杂的过程压成一个瞬间。
所以这一讲不从那个概括出发,从当时的文书出发,问三件事:当时到底按什么分?分了之后待遇差在哪里?以及,这套分法实际上运转成了什么样子。
要先说清楚:查这个概括不等于否认歧视。歧视是真的,下面一节就是证据。要查的是它的形状——是一套贯穿所有事务的等级法,还是一批就事论事、彼此并不整齐的规定。
当时的文书里确实反复出现几个分类,大体是四组:统治者本族;来自西边各地的一大批人;原来北边那个政权境内的人;以及原来南边那个王朝境内的人。
要紧的是这几组分类不是一次立法定下来的,而是在不同的事务里各自出现的,且各处的用法并不完全一致。歧视性的规定主要落在以下几处。
第一是官位。地方各级衙门里有一个专设的监临之职,按规定只能由本族人或者西边来的那一批人担任。这是整套安排里最硬的一条,也是最能说明用意的一条:地方官可以是别人,盯着地方官的那个人不能是别人。
第二是刑罚。同样的伤害,加害者与被害者属于哪一组,处理方式不同;有的条文明写一方被打不得还手,只能告官。本族人的案子还归专门的机构审理,不走常规的司法系统——这一条比刑度上的差别更要紧,因为它意味着两组人根本不在同一套司法里。
第三是考试。这个政权中间停了几十年不开科举,后来恢复的时候,分成两榜:前两组一榜,后两组一榜,题目的难度不同,而录取的名额大体相等。可这两边的人口相差极为悬殊——南边那一组的人口是前两组加起来的很多倍。名额均分,实际上就是极不均等。
第四是一些具体的禁令,比如民间收藏兵器、聚众打猎、夜间行走一类,管的松紧因组而异。这一类禁令的用意最直白:它防的不是某个人,是某一群人凑在一起。
这四条摆在一起,用意并不难懂:把最要害的位置和最锋利的东西握在自己人和自己带来的人手里,其余的事让本地人去办。
第二组最容易被误解,值得单说。
它不是一个民族。它的名目在当时的意思接近于各色名目,也就是一个行政上的杂类——凡是既不属于统治者本族、又不来自这片土地的人,都装在这一格里。里面有来自西域绿洲的、有来自中亚草原的、有来自更西边商业城市的,有信这个教的也有信那个教的,说的语言、用的文字、干的行当各不相同。
他们从哪里来?上一讲已经答了一半:这个政权每一次征服都用上一次征服得来的人。这批人正是那条通道上被吸收进来的。
他们做什么?大体是三件。一是理财——收税、包税、经营专卖与借贷;二是长途贸易——他们本来就是商人,而这个政权正好需要有人把各地的货物和银钱流转起来;三是行政上的技术活——通译、文书、天文历算、军械工程。
于是就有了一个很清楚的结构:最上面是统治者本族,最下面是数量最多的本地人口,中间是一批既不属于上面也不属于下面的人。本卷开头那一讲说过,这个政权的许多做法在那两份答卷里都能找到影子;这里是它自己加的一层——第一份答卷里那个上下两截的结构,被它改成了三截。
中间这一层的用处很实在。它替统治者办那些统治者不会办的事,而它又完全依赖统治者,因为一旦这个政权没了,它在这片土地上什么也不是。这是一个不可能背叛的中间层。
代价同样实在。包税是这样一件事:官府把某地某项税额一次性卖给一个人,此后收多收少都归他。对官府来说省事,收入还提前到手;对被收的人来说,来的不再是一个照章办事的官吏,是一个多收一分就多赚一分的人。放贷是同一个道理:取利的激励落在私人身上——利滚利,还不上就拿地抵。这两样最容易招怨,而招来的怨恨会记在整个中间层头上,最后也记在最上面那一层头上。
现在说第三个问题,而这是这一讲最要紧的一节。
规定是一回事,实况是另一回事。三样偏差必须说清楚。
第一,越往上越严,越往下越松。最高的那几个位置几乎不给别人,可再往下走,各级衙门里办实事的绝大多数是本地人。原因不复杂——这个政权手里根本没有那么多识字、懂律令、会算账的自己人。一套要靠大量文书吏员才转得动的机器,只能靠本地人来转。
第二,分组并不稳定。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文书里可能被归进不同的组;改姓、通婚、入仕、迁徙都会使归属变得模糊。统治集团内部有人取汉名、读汉书、与本地大族联姻;本地人里也有人取了外来的名字。到这个政权的后期,最上层已经出了不少熟读经书的人;而在军中与官府里,一个人属于哪一组,有时要看办事的人当时怎么填,而不是看他自己是谁。
第三,南北差别比组别差别更实在。南边那一大片距离权力中心最远,官府的密度最低,实际上被管得最松。那里的地方事务在很大程度上仍由原来的士绅、宗族和寺院在办;朝廷要的是税和粮,别的很少插手。原来那个王朝的读书人失去了做官这条路,很多人转去教书、修方志、编族谱、办书院;这一段南方的文化生产不但没有中断,某些方面还更盛了——因为那批人的力气没有别处可用。所以那一组名义上地位最低,日常生活受到的直接干预反而可能最小。
这三样合起来说明:那不是一套整齐的种姓制度,是一套在要害处极硬、在别处相当松散的差别待遇。把它读成前者,会解释不了这个政权为什么能维持一百多年;把它读成后者而否认歧视,则会漏掉最要害的那几条。
要判断上一节那些说法,就得先弄清楚材料。而这一段的材料有一个特别的麻烦。
第一层麻烦是那部正史。它是在这个政权覆亡之后很短的时间里赶出来的,成书之快在历代正史里是少见的。仓促的后果到处可见:同一个人立两次传,同一件事系在两个年份,人名的写法前后不一。它保存了大量原始材料,可它没有经过通常那种反复核对的过程。
第二层麻烦更要紧:与它并存的还有另一类材料——当时颁行的条格与判例汇编、地方衙门留下的公牍、文人的文集与碑刻。这些东西是当时的,而且往往与那部正史对不上。凡是两者不合的地方,今天的研究者多半信当时的那一类。
第三层麻烦是语言。这个政权的记载不止一种文字。除了汉文,还有用蒙古文写的官方叙述,以及在西边用波斯文写成的、篇幅很大的史书。这几套记载看到的是同一个帝国的不同侧面:汉文的记载关心的是中原的治理与礼制,波斯文的记载关心的是整个欧亚的家族与征战,蒙古文的记载又是另一套关切。
举一个能说明问题的例子。同一位统治者,在汉文的记载里主要是一个采用中原制度、任用儒臣、迁都建城的君主;在西边那部大书里,他首先是一个大家族里的一员,他的合法性来自谱系与推举,中原不过是他所辖的诸多地方之一。两边说的是同一个人,重心却完全不同。谁更真?两边都真,只是各自站在自己那一头看。
所以这一段的很多争论,根子不在史观上,在于争论双方读的其实不是同一批材料。一个只读汉文正史的人,看到的是一个残破、短命、粗糙的王朝;一个把上述几类材料合起来读的人,看到的是一个横跨欧亚、制度上颇有自己一套的庞大结构。
这就是为什么这一讲花了这么多篇幅在材料上。这一段不是史料太少,是史料太不整齐。
给三条读法上的建议。
第一,把概括还原成条文。凡是听到关于这一段的整齐说法,先问一句:这个说法出自哪一年的哪一类文书。很多整齐的说法一还原就散了。
第二,把制度与实况分开算。这一段的制度文本相当详尽,可执行的力度极不均匀。只读文本会高估它的严密,只看实况又会漏掉它的意图。
第三,把这个政权放回它自己的尺度里。它不是一个中原王朝加上一批外来统治者,它是一个更大的结构在中原这一段的部分。用只适用于中原王朝的尺子去量它,量出来的东西一定别扭——它的都城位置、它的继承方式、它对商业的态度、它任用官员的路子,都不能只放在中原王朝的序列里理解。举个最简单的例子。上一卷讲宋代的钱那一讲说过,一个收入主要来自交易的国家会舍不得掐死商人,那个王朝的做法是既用又防——让商人替它运盐、替它买货,同时又反复用行政手段挤压他们的利润。这个政权在同一条路上走得更远:它不只是用商人,还把本钱直接交出去,由官府与贵族出资、商人经营,赚了分账。这不是它比谁开明,是它的钱有很大一部分本来就从那条路上来,而它又没有那一套非防不可的成例。
这三条不是要替它辩护。歧视的条文是白纸黑字,包税之害是当时人自己记下来的,覆亡时的动乱也是真的。可要把这些说清楚,得先把说的东西说准。
第一,那个四等的概括。本讲说它不是当时的名目,这一条没有争议;至于这个概括最早由谁提出,各家说法不一,本讲不定。有争议的是它算不算一个恰当的概括——有意见认为它虽非当时用语,却准确抓住了那几条规定的共同用意;也有意见认为它把彼此不整齐的规定拼成了一套并不存在的等级法。本讲取后一种作为叙述线索,但不否认前一种的理由。
第二,分组的界线。第三组与第四组的划分依据通常被说成是原属哪个政权,这一说有大量文书为证;也有意见指出实际归类里还掺着地域、职业与入附时间,同一批人在不同事务里被归入不同的组,所以那条线并不是一条。
第三,那个监临之职的实际情形。规定只能由前两组的人担任,可后期由别人代行或事实上不管事的例子不少,各家对其严格程度判断不一。
第四,考试那一条的分量。名额均分造成的不均等是清楚的,但这个政权的官员绝大多数并不出自考试——多数是由吏员出职、由宿卫出身或者世袭承袭而来。所以考试的不平等在观感上极重,在实际的官员构成上占比不大。这两层不能互相取代。
第五,中间那一层的实际作用。本讲说他们主要做理财、贸易与技术活;也有意见指出这一层里同样有大量普通军民,把他们整体读成一个功能性阶层是一种简化。
第六,南边被管得较松这一条。它有地方志与文集上的旁证,但也有相反的记载,尤其在赋役较重的地区。本讲说的是相对而言,不是普遍如此。
第七,那部正史的可靠性。说它成书仓促、体例不整,这是历来的共识;但也有意见提醒,它保存的原始文书价值极高,不宜因体例之失而整体贬低。本讲取的正是这个分寸。
第八,几种文字的记载能否互相印证。它们的关切不同、成书环境不同,某些人名与事件可以对上,另一些则各说各话。把它们简单拼接是有风险的。
第九,本讲第三节把中间那一层读成第一份答卷的三截版。这是本讲用来组织材料的框架,不是当时人的表述;也有意见认为这个中间层的形成主要出于用人上的方便,并没有那么自觉的设计。
回到最初的问题。
那个把人分成四等的说法,作为对几条要害规定的概括,抓住了真东西:最要害的位置留给自己人,最锋利的东西不给别人,考试的名额按人群而不按人口。这几条是白纸黑字的。
可作为对整个社会的描述,它失真。因为在这几条之外,这套安排相当松散;而在这几条之内,执行的力度也一路衰减。
这一段真正值得记住的,不是那四个格子,是中间那一层。
上一卷讲杯酒释兵权那一讲说过,那个王朝造出了一批地位完全来自这个体制、离开它就什么也不是的人,用来支撑整个国家。这一次做的是同一件事,只是那批人不是从考试里选出来的,是从征服的路上一路带过来的。
一个统治集团人数太少的政权,总要找到这样一层人。找不到,它就管不了这么大的地方;找到了,它就得让这层人去做那些最招怨的事。而这层人越好用,它就越离不开;越离不开,它与下面那一大片的距离就越远。
而这一层人是怎么把这个国家的钱和物流转起来的——靠什么样的路,用什么样的钱——是下一讲的题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