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题目通常被问成:秦朝为什么亡得那么快。
这样问会引向一份原因清单——徭役太重、刑法太严、皇帝暴虐、继承出了问题。清单本身没错,但它有个毛病:任何一个垮掉的政权都能列出这样一份清单,而列清单解释不了为什么是这一个、在这个时候垮掉。
所以这一讲换一种问法:两千年来人们是怎样解释这件事的,这些解释各自看重什么,又各自遗漏了什么。
这样问有一个好处。秦朝速亡是中国历史上被讨论得最久、最反复的问题之一,几乎每个时代都要重新回答一遍。而每一次回答,都同时透露出回答者自己所处时代的关切。看解释的变迁,比看解释本身能看到更多。
上一讲结尾留了一个问题:秦朝在很短的时间里完成了别人几百年做不到的事,也在十五年后垮掉,这两件事是不是因果关系。这一讲就从这里开始。
最早的、也是影响最大的一种解释,出自汉初。
那一代人离秦朝很近,很多人亲身经历过。他们的结论集中在一点上:秦朝的问题不是能力不够,恰恰是能力太强而不知道收手。攻取天下和守住天下不是一回事,用夺取的办法去治理,必然失败。
这个论断的分量在于它不否认秦朝的成功。它承认那套办法在兼并战争里极为有效,只是说这套办法用错了地方。这是一个关于时机与转换的判断,不是关于对错的判断。
汉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解释,原因很实际。那时的统治者刚刚接手秦朝留下的整套制度,他们不打算废掉它,也废不掉。他们需要的不是一个否定这套制度的说法,而是一个说明如何使用它的说法。仁义不施这个诊断正好合用:机器可以留着,只要换一个开法。
这个解释此后成为主流,两千年里几乎所有讨论都以它为起点。
还要说清楚这个解释的一个特点:它是从结果倒推的。汉初那一代人看到的是秦朝已经垮了,于是去找它做错了什么。凡是从结果倒推的诊断,都倾向于把失败的一方所做的一切都算作病因,包括那些其实并没有出错的部分。
这一点在后来两千年里造成了一个持久的偏差。因为这个诊断太有名,秦朝的形象被固定成了一个只会用强力的政权,它在制度上的建树反而被它的失败盖住了。而事实是,指责它的那个王朝,几乎原样接过了它的官制、律令与文书办法,只是另外加了一层封国。
另一种解释把矛头指向郡县制本身。
这一路的说法是:秦朝取消了封建,没有宗室在地方作屏障,中央一出事,整个天下就没有任何一处可以据守、可以勤王。上一卷讲郡县制那一讲提到过这个读法,它在汉初就已经存在,并且直接影响了汉朝分封诸侯王的决定。
这个解释的力量在于它能说明一件具体的事:秦末各地起兵之后,秦朝很少得到来自地方的支援,因为地方上几乎没有人的利益与这个政权绑在一起。有据城死守到底的例子,守将与朝中重臣有亲缘关系,这恰好从反面说明了问题:要有人肯为这个政权拼命,得先有人的身家与它绑在一起。郡守是任命的官员,他们可以投降,也可以自立,没有理由与朝廷共存亡。
它的弱点也很清楚。汉朝分封了诸侯王,结果是诸侯王成了中央最大的威胁,最后不得不花几代人把他们削平。屏障与威胁是同一批人。所以这个解释指出的问题是真的,但它开出的药方经过检验,效果并不好。
第三种解释把重点放在权力交接上。
秦始皇死在巡行途中,继位的过程有严重疑问,随后大量宗室与重臣被清洗,决策圈在很短时间里被大幅削减,能够对君主形成制衡的人被清除掉了。起事爆发之初朝廷仍有人可商量,采纳的应急办法在军事上一度相当有效;但一个已经没有制衡的中枢,出错时也没有人拦得住。
这个解释的好处是具体。它不谈抽象的制度,只谈一个可以验证的环节:一个高度集权的政权,最脆弱的时刻就是权力交接。上一卷讲郡县制那一讲说过,一套把中间层全部拆除的制度,一旦顶端出问题,结构上就没有别的力量可以承担后果。继承危机正是顶端出问题的标准形态。
这个解释的弱点在于它太依赖偶然。如果它成立,那么秦朝的垮掉主要是一次事故,换一个继承人就可能不同。这个结论许多人不愿接受,因为它把一个巨大的历史转折归给了几个人在一个夏天里的密谋。
把这三种解释放在一起,可以看出它们分别在回答不同层面的问题。第一种问的是治国的方针对不对,第二种问的是制度的架构对不对,第三种问的是具体的人和事出了什么岔子。三者不必互相排斥,一个政权完全可能同时在三个层面上都出问题。
真正的困难在于,这三种解释所依据的材料是同一批:几部传世史书。同一批材料能支持三种方向不同的解释,说明材料本身不足以裁决它们。要打破这个僵局,需要的不是更精细的推理,是新的材料。
上面三种解释都建立在传世文献上。二十世纪以来,情况发生了变化。
湖北、湖南等地陆续出土了大批秦代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档案。这些材料不是史家的叙述,是当时官府日常使用的东西:律条、判例、公文、账目、往来文书。
它们带来的最重要的修正有几项。
第一,秦法比传世印象中要细密,也要讲程序。它规定了很多具体情形下该怎么办,包括量刑的分级、审讯的规则、官吏失职的责任。它不是一部只有严刑峻法的法典,而是一套试图把所有情形都事先规定下来的东西。要同时说清的是,这套东西里也写着大量肉刑与劳役刑,连坐适用得很广。细密与严酷在同一批律条里并存,不是互相抵消的两件事。
第二,也是最著名的一项。正史本文里有一句流传极广的话,说服役失期一律处死,这被当作起事的直接原因。而出土的秦律对失期规定了由轻到重的分级处罚,另外还写明遇雨这类情形本次征发可以免掉。两者对不上。
这个发现引出的讨论至今没有结论。一种意见认为传世记载的那句话不可信,起事另有原因。一种意见认为出土的律条是官方规定,实际执行可能远比条文严酷,尤其在秦末的压力下。一种意见认为两地情况不同,或者律条在不同时期有变化。还有一种意见指出,出土的那条分级规定属于徭役类律文,而记载里那批人是去戍边的,两者适用的未必是同一套条文——如果这一路成立,所谓对不上这个前提本身就要打折。
第三,关于基层运转。出土文书显示,秦的行政系统运转得相当细致,文书往来频繁,考核认真。这与一个即将崩溃的政权给人的印象不同。
第四,关于基层官吏本身。出土文书里有大量关于官吏考课、失职追责、公物损耗、账目核对的记录,同一批材料里还有从军在外的人写给家里的信——写信的不是官吏,但收信的一家人正是这套系统日常处置的对象。信里除了要钱要衣,还追问家中的赏爵下来了没有——赏爵要经官府核给、登记入册,正是基层经办的事。这些东西合起来,呈现出的是一个由无数普通办事人员支撑的日常系统,而不是一部只由君主意志驱动的机器。
这一点对理解崩溃很重要。一个靠个别暴君维持的政权,暴君死了就完了;一个靠大量日常办事人员支撑的系统,它的崩溃需要解释为什么这些人不再运转下去。
出土材料的意义,不只是修正了某几条具体的记载。
它改变了问题的形状。
在只有传世文献的时代,问题是:秦朝的暴政到底有多暴。这是一个程度问题,答案取决于你多大程度上相信那些叙述。
有了出土材料之后,问题变成了:一套规定得如此细致、执行得如此认真的制度,为什么会失败。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。它不再是关于坏人做坏事,而是关于一套在行政设计上相当周密的系统为什么会崩溃。
这个新问题目前有几个方向的回答。
一个方向是负荷。就行政设计而言这套制度是自洽的,但同时推进的事情太多——修路、筑城、开边、迁徙、征伐,每一项单独看都在能力范围内,按这一路的看法,加起来就超过了社会的承受力。这个说法与上一讲讲的标准化工程直接相关。
一个方向是覆盖。这套制度是在秦国本土用了一百多年才磨合成熟的,统一之后要在几年内推广到六国故地,按这一路的看法,那里官吏补不满员额,习惯没养成,基层配合也远不如本土。出土的县级档案里就记着在职人数远少于定员的情形。条文是现成的,移植的速度不允许它扎根。
还有一个方向是刚性。规定得越细,越无法应对规定之外的情况。一个把所有情形都事先写下来的系统,遇到没有写过的情形时,官吏可以往上请示、可以援引成例,但按这一路的看法,多数时候还是只能往最近的一条上靠,而不是按实际情况变通,哪怕这样靠过去会把事情办砸。
这三个方向都不需要预设统治者残暴,它们指向的是同一件事:能力越强的系统,越容易在自己能力的边界上翻车。
这三个方向还有一个共同的推论,值得单独说。
它们都指向同一个时间问题:这套制度在秦国本土是长出来的,在六国故地是装上去的。长出来的东西有配套的人、习惯和默契;装上去的东西只有条文。而条文能规定的只是官吏该做什么,规定不了当地人愿不愿意配合。
上一卷讲变法那一讲说过,商鞅变法之所以没有被推翻,一个关键原因是它在剥夺一批人的同时,创造出了一批以新制度为生的人。在秦国本土,这批人存在了一百多年;在新征服的六国故地,这批人还来不及形成。制度看起来是同一套,扎根的深度完全不同。
还有一种解释在近几十年才被认真对待,就是把秦朝放回它的时间位置上看。
统一之前,列国并立已经持续了几百年。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这样一条:秦末起事的领袖多数打着六国的旗号,恢复的是被灭掉的那些国名。至于由此能不能推出当时多数人把统一看作反常、把秦朝看作占领者,那是一层推论,材料不足以证实人们普遍怎么想。存疑一节会再说到这一点。
作为一种解释方向,它是这样运作的:一个政权如果被相当多的人视为暂时状态,它需要的时间就比它拥有的时间长得多。汉朝面对的是同一批人,但它多了一个秦朝没有的条件——六国的旧秩序已经被打碎了一遍,而打碎它的那个政权自己也垮了。汉初那一代议论者已经把秦朝的失败读成治理方式的失败,前面说过他们的结论。汉朝可以在这个前提上慢慢来。
第一,汉初那一代人的论断的性质。它是政论,不是史学分析,写作的目的是向当时的统治者进言。它对秦朝的描述带有明确的劝谏意图,用它来了解秦朝的实情要打折扣。这与上一卷讲三家分晋时对宋人史论的处理是同一种情形。
第二,失期处罚的矛盾。如正文所述,传世记载与出土律条对不上,学界至今没有定论。需要说明的是,出土的律条来自特定地点与年代,能否代表秦朝全境全时段的规定,本身就是问题的一部分。
第三,出土材料的代表性。目前出土的秦代行政文书主要来自若干个地点,它们反映的是那些地方的情况。用它们去推断全国,风险与用传世文献推断全国是对称的,只是方向相反。
第四,秦法是否严酷。出土律条显示有分级、有程序,但也显示了大量肉刑与劳役刑,以及连坐的广泛适用。说它细密与说它严酷并不矛盾,两者可以同时成立。本讲不打算用细密去否定严酷。
第五,继承危机的真相。相关记载来自正史,但涉及密室之谋,其信息来源无从追查。另有一批入藏的汉代竹书给出了与传世记载不同的说法,与前面说的秦代行政文书不是一回事。学界对此讨论很多,至今没有共识。
第六,本讲前面所列三个方向孰轻孰重。负荷、覆盖、刚性三者可以并存,也可以互相解释。本讲并列摆出,不作排序,因为现有材料不足以支持任何一种排序。
第七,把秦朝视为占领者这一说法的分寸。支持它的证据是:起事领袖多打六国旗号,恢复的是被灭之国的国名;六国旧贵族在起事后迅速得到响应。反对它的理由是:这些旗号也可能只是动员的工具,未必反映打旗号者自己的认同,更未必反映普通编户的想法。而在已出土行政文书的那几个地方,基层在秦制下确实在运转,看不出成规模的抵制;这几处能不能代表六国故地全境,本节第三条已经说过。两边用的材料不同类型,一边是叙事记载,一边是行政档案,本来就照不到同一个层面。本讲把它作为解释方向提出,不作已确立的事实。
第八,速亡是否可以避免。一种立场认为这是结构性的,无论谁继位、怎么施政都难以逆转;另一种立场认为若干具体决定不同则结果不同。这个分歧与上一卷讲长平那一讲是同一类问题,涉及对偶然性的估计,材料层面解决不了。
回到最初的问题。这些解释是怎样此消彼长的。
第一种解释产生于一个需要继承秦制又要与它划清界限的时代,所以它把问题定位在使用方式上。第二种解释产生于分封与郡县之争仍然是活的政治议题的时代,所以它把问题定位在制度选择上。第三种解释把继承程序当作可以逐环节验证的对象,这种讲法要到史料考订成为专门学问之后才充分展开,所以它把问题定位在具体环节上。第四种解释,也就是出土材料带来的这一波,产生于一个能够看到行政细节的时代,所以它把问题定位在系统的负荷、覆盖与刚性上。第五种解释产生于一个对认同与合法性格外敏感的时代,所以它把问题定位在这个政权有没有被接受上。
每一代人都在用自己最熟悉的失败模式去理解那次失败。
这不是说这些解释都是主观的。它们各自都有材料支持,也各自解释了一部分事实。但把它们排在一起看,可以看出一件事:我们对一个事件的解释能力,取决于我们手里有什么材料,以及我们对什么样的失败最有感觉。
所以这一讲不给出一个最终答案,因为最终答案很可能不存在,或者说,它会随着下一批材料出土而再次改变。
可以确定的只有几件事。秦朝在十五年里做完了大量事情,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有长远价值的,另一部分是耗竭性的。它建立的制度在它垮掉之后被基本完整地继承了下来,而继承它的那个王朝存续了四百年。这个对比本身就说明,问题不在制度是否可行,而在于一套制度需要多长时间、什么条件才能被一个社会接受。
下一讲要讲的,是这个政权崩塌时最先动手的那批人。他们不是六国贵族,也不是不满的官吏,而是一群被征发去戍边的普通人。他们做的事和说的话,为此后两千年的民变提供了第一个模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