战国二百多年里,几乎每个国家都变过法。这一讲要讲的三次不是同时发生的,前后隔了几十年。魏国、楚国、秦国、韩国、齐国、赵国、燕国,先后都有过一轮或几轮。
变法这个词今天用得太顺口,顺口到掩盖了两件事。
第一件事是,这些变法的内容并不相同。有的重在农战,有的重在选官,有的重在军制,有的只是整顿吏治。把它们统称为变法,等于把一堆不同的手术叫作动刀。
第二件事更要紧。变法通常被讲成一个国家变强的故事,主角是改革者,情节是排除阻力,结局是国富兵强。但任何一次制度改变,都是把原来归甲的东西转给乙。国家整体变强这个说法,掩盖了内部的转移。所以这一讲要问的不是变法有没有用,而是:改的到底是什么,谁得到了,谁付出了。
上一卷讲晋国六卿那一讲说过一个判断。晋国被自己的功臣拆散,原因是权力交出去之后会在家族里沉淀,而国君没有办法收回。战国变法要处理的,正是这个问题的另一面:怎样把已经散在贵族手里的人、地、兵、赋,重新集中到国君手里。
从这个角度看,变法不是一个国家的自我改良,是一场国君对贵族的战争。它之所以在战国普遍发生,是因为所有国君都在同一个位置上,面对同一个难题。
最早成规模的变法在魏国,主持人是李悝,时间在战国前期。上一讲提到过,魏文侯在三晋中最先动手,这就是那件事。
李悝变法可考的内容有几项。
一项是尽地力之教,就是推动农业增产,具体办法包括合理安排耕作、提高单位面积产量。
一项是平籴法。粮食丰年时官府按平价收购,荒年时按平价卖出,用来平抑粮价。这条的意义常被低估。它表面上是经济措施,实际上是让国家直接介入粮食流通,而粮食在当时既是税基也是军粮。谁掌握粮食的调节权,谁就在饥荒年份掌握人口的去向。
还有一项是编订法典,把刑律成文化、系统化。上一卷讲过晋国铸刑鼎,把规则从贵族手里拿出来公开。李悝这一步走得更远,不只是公开,而是重新编排成一套可以适用于全国的条文。
最有政治意味的一项,是取消世袭的俸禄。原来贵族的后代不做事也有俸禄,李悝主张把这部分收回,转给有功劳的人。这一条直接冲着旧贵族去。
这几项合起来,方向是一致的。用一句后人概括李悝主张的话说,就是有劳才有食,有功才有禄。这句话今天听着像常识,在当时却是对整个封建原则的否定——封建的原则恰恰是有血统才有食禄,与劳绩无关。
军队方面动手的是吴起。与他同时,魏国有一支经过挑选的常备步兵,选拔有明确的体能标准,入选的人可以免除本户的赋役、得到田宅。这套办法把当兵从一种义务变成了一种职业,也变成了一条上升通道。战国子书里记下了它的选拔条件,并且指出这种军队战斗力强而成本高。
魏国因此在战国前期领先了很久。它建立起一支职业化的军队,把黄河西岸从秦国手里夺了过来,也最先压制住秦国。
但魏国也最先证明了变法的一个特性:它不能保证长期领先。魏国的优势维持了几十年,此后被后来者赶上并超过。原因不在于李悝那套办法失效,而在于别人也学会了,而魏国的地理位置注定它四面受敌,先发优势会被持续消耗。
吴起先在魏国带兵,后来因为国内政争离开,到了楚国。
楚国的问题与中原不同。上一卷讲过,楚国最高执政官叫令尹,这个位置长期出自公族,几大家族世代占据高位。那时楚王本人还握有直属的军队和大片直辖领地,所以公族坐大时他有力量动手。到了战国前期,情况变了:受封而有自己领地的封君越来越多,领地代代相传,国君能直接支配的部分被不断挤压。吴起要处理的是这个新局面。
吴起在楚国的做法很直接。削减贵族的爵禄,把封君迁到边远地区去开发新地,裁撤冗余的官吏,把省下来的钱用于养兵。
效果据说很快。但支持他的楚王一死,事情立刻反转。吴起在楚王的丧礼上被贵族射杀,他的变法随即被推翻。
这件事值得停一下。
它说明变法的成败不取决于内容是否正确,而取决于两个条件能否同时满足:国君必须支持,而且这个支持必须活得比反对派的忍耐更久。吴起在楚国只有第一个条件。
它还说明了代价的第一种形态。变法直接剥夺的是贵族的既得利益,所以贵族是第一批付出代价的人。他们不会默默承受,会等待时机反扑。而反扑的时机通常是国君换人。
商鞅本是卫国人,先在魏国求职未得重用,转而入秦。秦孝公即位后决心变法,两人的合作从此开始。
商鞅变法的内容比前两者更彻底,可以归为四类。
第一类是把人编起来。全国人口编成什伍,互相监督、互相检举。知情不报的处重刑,窝藏罪人的比照降敌论处。这一条让国家第一次直接触及每一户,而不再通过贵族转手。
第二类是把地和赋直接对上。废除旧的田界划分,允许土地买卖,按土地和人口直接征税征役。国家与农户之间不再隔着领主。
第三类是把出路收窄到两条。凡是从事农业和纺织、缴纳粮帛多的,免除劳役;从事商业或者游手好闲而贫困的,全家没入官府为奴。同时确立军功爵制,斩敌首若干可以升一级爵位,有爵位才有相应的田宅和待遇。反过来,宗室没有军功的,不得列入宗室的名籍。
第四类是把统治单位重排。合并乡邑为县,由国君直接任命的官员治理。上一卷讲过,晋国的卿族早就在自己领地里用县和郡,秦国这一次是把它推到全国。
这套设计的核心是一句话:把人的所有出路,都收拢到国家能够计量的两件事上,即种地和打仗。
有两件常被提起的小事,其实各说明一个大问题。
一件是新法公布之前,商鞅在都城南门立了一根木头,宣布谁能把它搬到北门就给赏。没有人动,他把赏格提高,这才有人搬了,当场兑现。这件事被当作取信于民的典范。但换个角度看,它说明的是当时官府的信用已经低到需要用这种办法重建。一套要求所有人服从的制度,第一步必须证明自己说话算数。
另一件是太子犯法。商鞅的处理是,法令行不通往往是因为上面的人先违反,所以要依法处置。但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,不能施刑,于是处罚了他的老师。这件事常被当作执法如山的例子。它同时说明了这套法的边界在哪里:它可以碰到太子的老师,碰不到太子本人。
那么为什么商鞅本人最后起兵抵抗、兵败被杀、尸身还被车裂示众,变法却没有被推翻。
有几个原因。从变法开始到秦孝公去世,他的支持持续了将近二十年,足以让新制度扎下根。秦国的旧贵族力量相对弱,不像楚国那样盘根错节。更关键的是,商鞅变法制造出了一个新的受益群体:靠军功获得爵位和田宅的人。这些人的地位完全依赖新制度,废除新法就等于废除他们自己。
把三次放在一起看,阻力的强弱正好解释了结果的不同。魏国是新立之国,旧贵族的根基本来就浅,李悝动起来最容易。楚国的公族世代把持令尹,封君遍布,吴起面对的阻力最大,所以他一死就被全部推翻。秦国居中,旧贵族有力量但不占绝对优势,加上变法持续时间长,新的受益者已经成形。
所以商鞅死了,法留下来了。这是变法能否持久的第三个条件,也是最硬的一个:它必须在剥夺一批人的同时,创造出一批以它为生的人。
现在回到这一讲的问题。
第一批付出代价的是旧贵族。这一批最显眼,反抗最激烈,也最常被写进故事。吴起被射杀、商鞅身死而尸被车裂,都是这一批人的反击。
第二批是商贾,以及被归入末业的那些人。重农抑商不是修辞,是有具体惩罚的政策。要注意的是,织布这类家内手工并不在受罚之列,它和种地一样被算作本业;被打击的是买卖和流通。这一批人的损失很少被提起,因为他们没有留下自己的记载。
第三批是农民,而这一批最容易被忽略,因为账面上他们是受益者。他们从贵族的依附民变成了国家的编户,从国家手里分到了土地,理论上可以靠军功上升。
但要看清代价,得看他们换来了什么和交出了什么。
他们交出的是流动性。连坐制度把每个人钉在他的邻里之中,出门要有凭证,迁徙受到限制。他们交出的是选择。除了种地和当兵,其他出路都被堵死或者被惩罚。他们还交出了安全边界。过去欺压他们的是领主,而领主的贪婪有限度,因为人跑了他就没有收成。现在管理他们的是按标准考核的官吏,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,与本地的丰歉无关。
他们换来的是一条上升通道,这条通道确实存在,也确实有人走通。但它的入口只有一个,就是战场,而走这条路的代价是命。
所以更准确的说法不是农民受益或者受损,而是:他们的处境被重新定义了。从属于某个人变成了属于国家,从没有上升可能变成了只有一种上升可能。这是一次交换,不是一次馈赠。
把三个人的做法放在一起,共同点比差异更值得注意。
它们都在做同一件事:拆掉国君与百姓之间的中间层。
在旧秩序里,国君管贵族,贵族管属民。国家能动员多少人、收上多少粮,取决于贵族愿意交出多少。变法要做的,是把这个中间层拿掉,让国家直接面对每一户人。李悝取消世袭俸禄,吴起迁走封君,商鞅编户齐民、废除旧田界、设县任命官吏,方向完全一致。
拿掉中间层之后,需要三样东西来替代它。
一是文书。国家要知道有多少户、多少地、多少粮,就得有登记、有统计、有档案。这催生了庞大的文书行政。
二是官吏。中间层原来做的事总得有人做,于是产生了一支靠俸禄而非封地生活、可以被任免的职业官员队伍。
三是标准。贵族凭习惯和关系治理,官吏必须凭条文。所以变法总是伴随着立法与法典编纂。
这三样东西合起来,就是后来两千年中国国家形态的基本骨架。战国变法的真正产物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强盛,而是这套骨架本身。
上一卷讲晋国六卿那一讲的结尾提出过一个问题:统治者怎样把权力交给能办事的人,又保证随时能收回来。变法给出的答案是,不要交给人,交给职位;职位不世袭,人可以随时更换。这个答案在当时是有效的,也是后来所有王朝的起点。
它没有解决的是另一半问题,就是谁来监督这套机器本身。这个问题要到很久以后才被提出,而且始终没有找到稳定的答案。
第一,李悝变法的具体内容。相关记载零散,主要见于后世正史的志与其他典籍的征引,原书早已亡佚。尽地力、平籴、编订法典这几项方向可信,但具体条文、实施范围和持续时间都无法确证。今天所说的李悝变法,是根据晚出材料重建的轮廓。
第二,那部法典的性质与流传。传世的相关文本被普遍认为是后人编集而成,不能直接当作战国原文使用。它对后世律令的影响究竟有多大,学界估计不一。
第三,吴起变法的年代与内容细节。吴起在楚的时间不长,记载简略,各书对具体措施的记述互有出入。他被杀于楚王丧礼这个情节流传很广,但细节在不同文献中并不一致。
第四,商鞅变法的记载来源。传世的《商君书》与商鞅本人的关系,学界长期讨论,多数意见认为其中包含后学的作品,不能整部当作商鞅的施政纲领。《史记》为商鞅立传,是最完整的叙述,但成书距事件已远。近几十年出土的秦国法律文书提供了大量制度细节,但年代都晚于商鞅。它们能印证秦国后来行用的制度形态,不能证明其中某一条就出自商鞅当年。
第五,军功爵制的实际运作。爵级的名目与升迁标准在不同材料中不完全一致,斩首若干升一级这类具体规定,学界对其适用范围与执行程度有不同看法。有研究者指出,实际执行中的限制远多于条文表面所示。
第六,土地买卖与国家授田。允许土地买卖这个说法,最早的出处是汉代人回看战国的追述,而出土的秦国法律文书呈现的是国家按户授田的形态。两种图景不完全兼容。一种解释是先授田后允许流转,一种解释是汉人用自己时代的情形追述前代。本讲正文两面都用到了,这里说明它们分属不同的材料。
第七,魏国那支常备步兵与吴起的关系。记下选拔条件的那部战国子书并没有把这支军队系在吴起名下,二者的联系是后世的通说。可以确定的是吴起在魏国带兵并有战功,以及魏国确有这样一支经过挑选、享受赋役优待的常备兵。
第八,重农抑商的实际效果。战国秦汉的商业活动并未消失,出土材料显示市场交易相当活跃。抑商是一种政策取向,其执行力度和实际后果,需要与理想化的条文区分开来。
第九,变法与秦国统一的因果关系。本讲采取的看法是变法提供了组织能力,但没有断定它是统一的充分原因。反对的意见强调地理条件、关东各国的内耗、以及数代秦君的连续性同样重要。这一点在讲长平之战时还要处理。
回到最初的问题。变法改了什么,代价由谁承担。
它改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连接方式。原来这条线要经过许多中间人,变法把中间人去掉,让线直接连到每一户。
代价由每一个失去中间层保护的人承担。中间层是剥削者,同时也是缓冲。它被拿掉之后,国家的效率提高了,而个人直接暴露在国家面前,中间没有任何东西。
这件事有两面,都要说。
一面是,这套制度确实解决了它要解决的问题。它让一个国家可以在短时间内动员起惊人的力量,可以修长城、通驰道、组织数十万人的会战。没有它,就没有后来的统一,也没有此后两千年的稳定治理。
另一面是,它把所有人变成了可以被计量的单位。计量本身不是恶,问题在于它同时取消了不被计量的可能。一个人如果不种地也不打仗,在这套制度里就没有位置。
秦国用这套办法赢了。赢了之后,这套办法被推向全国,然后在十五年内引发了它自己也无法处理的反弹。为什么一套如此有效的制度会这么快失败,是下一卷讲秦朝时要处理的问题。
而在那之前,还有一件事要弄清楚。变法把人和地都变成了国家可以直接支配的东西,这在技术上是怎么做到的。答案是一套持续了两百年的行政改造,从封建到郡县,那是下一讲的题目。